三年脫困期債轉股基本情況研究
上一輪債轉股共計4050 億的規模,占了整體不良貸款處置近30%的體量。從債轉股持股形式來看,主要有:資產管理公司直接持有債轉股企業的股權、集團公司的債務置換成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權以及資產管理公司持有新組建的股份公司的股權。從債轉股質量調查來看,實際企業的貸款質量是參差不齊的,“好-中-差”三類企業均會有債轉股的案例。從債轉股退出機制來看,主要有:回購、轉讓、上市以及股權基金化模式。
債轉股中重要問題的剖析
定價上:民營企業在債轉股中,債權人話語權并不缺位,因此轉股比例的協定也會更偏向市場化。而國有企業的定價,尤其是對于債務人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不佳、其凈資產值過低的國有企業,往往有較多的約束條件——社會責任、財稅壓力、資源掌控等。這時,定價機制便會自上而下地偏向于債務人。回購:雖然債轉股較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負債壓力,但是新增了巨大的回購壓力,特別是當債轉股規模體量較大時,并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債轉股的案例分析
在案例分析中,我們發現了很多理論以外的經驗與教訓,總結下來有以下幾點:
1. 債轉股要形成雙贏難度較大,有一方(一方是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另一方是地方政府和企業)需要作出一些讓步甚至是犧牲;
2. 在實際操作中(設計方案時),各方均站在最大化各自利益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但往往忽視了中長期的影響;
3. 上市平臺非常重要,因此從案例分析中發現,最終債轉股出路中,較多是借助了資本市場的力量,上市平臺增發回購,資產管理公司退出股權;
4. 債轉股推行后,我們認為退出時間一定要快。做不良資產處置,“冰激凌效應”尤為明顯,若企業經營不善,出現長期虧損,事后看,基本都采取長期拖延策略,而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又無法正常退出,導致資產管理公司既無股利分紅,又不能退出。這種情況的最終結局就只能是由中央政府來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