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報】投顧理財服務,券商經紀業務的春天(28頁)

從政策變遷角度觀之,下半年證券法及細則修訂完成之后,即將正式落地的重要方向將包括代客理財的規范放開。我們在之前的深度報告《注冊制視角下的中國券商未來》中已經詳細闡述注冊制放開之后對于實體經濟長期增長與虛擬經濟證券市場的長遠影響,而投顧代客理財的放開將直接創設國內券商經紀業務的新服務品類。在今年6 月以來市場劇烈調整之后,專業投資者價值將更加凸顯,代客理財業務需求也隨之進一步釋放。

在券商的四大板塊業務(經紀、承銷、資管、自營)之外,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與代客理財是有待進一步開發的業務藍海。從1997 年頒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國內的投顧理財制度約束逐步放開,為券商帶來了更多的業務空間。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7 年12 月,證監會頒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998 年,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證券法》,對投資咨詢服務進行了明確定義,即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規定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其中,明確禁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服務。

第二階段:2011 年起,《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開始施行,對券商投資顧問的業務具體內容進行規定,明確提出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第三階段:2015 年3 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到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并符合本規則條件的機構接受客戶委托,就證券、基金、期貨及相關金融產品的投資或交易做出價值分析或投資判斷,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就此,代客理財限制被放開。同時,《規則》還對投資管理、信息披露、止損授權進行了限制,國內券商投顧理財的政策走向陽光化。

第四階段:2015 年4 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人大常委審議,提出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并在買賣證券完成后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考慮到投資顧問即為證券從業人員,放開投資股票的限制有利于提升投資顧問的專業能力與理財水平,這一規定為券商代客理財業務的開展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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